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城市经济合作工作委员会 会员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基本任务
  • 第三章 会  员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城市经济合作工作委 员会,是中国社会科学学院主管,在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指导下开展工作的全国性社团组织,英文译名为:China Urban Development Research Association Urban Economic Cooperation Committee (缩写CUEC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城市经济金融投资合作;新型城镇化、城乡融合、乡村振兴发展和城市经济研究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术机构和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广泛联合我国社会各界力量深入开展对中国城市经济合作领域、新型城镇化发展及乡村振兴建设领域的调查研究,积极推进中国新型城镇化研究、城乡融合发展及乡村振兴发展建设,以创新驱动引领城市经济合作及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协助城市建立创新金融方案、提供投融资项目推介、扶助招商引资、城市品牌建设、建立智慧城市智库体系,以高效科学的经济合作模式助推城市经济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及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为把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城市金融、经济合作、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发展方面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开展研究和交流活动,以促进国内城市之间和国内外城市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经济文化联系;

(二)接受委托并协助城市建立创新金融方案、提供投融资项目推介、扶助招商引资、城市品牌建设、城镇化发展及乡村振兴建设,成立智慧城市智库体系;

(三)联合中央机关部委、企事业单位、设计规划院所、建筑开发单位以及社会金融资本等各级资源,协助地方政府完成片区开发、文化旅游、智慧城市、乡村振兴等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

(四)按照国家提出的以国有资本作为杠杆引领社会资本服务地方经济的相关政策方向指引,根据“新型城镇化发展‘十四五’规划”,联合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社会资本以及相关专业单位建立投融资服务平台,形式上采取(包括但不局限于)在全国、各省、地市发起设立“城市建设公共设施投资基金”、“产业发展投资基金”、“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等创新金融产品模式。利用国家政策鼓励支持的方式联合国央企、上市公司以及社会资本为地方政府做好城市更新、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等领域扶助的促进投资顾问工作,解决地方政府的实际需要;

(五)与有关单位合作,举办讲座、培训班,培训有志于对城市经济合作发展、城市新型金融体系建设、新型城镇化发展及乡村振兴等问题研究的人才和城市高级管理干部,编撰出版研究报告和学术成果;

(六)依法组织本会会员,就城市经济研究、新型城镇化发展及乡村振兴建设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开办上述等领域大会、论坛等,围绕城市经济创新合作、新型城镇化发展及乡村振兴等领域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专题研究;接受政府单位的委托,进行调查研究;

(七)依照有关规定开设官方网站、公众平台、头条、百度百科等媒体矩阵,为促进城市的城镇化进程、乡村振兴建设科学发展提供信息,交流经验,积累资料。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凡同意本会章程,申请加入“城市经济合作工作委员会”的城市(包括地级市、县级市及直辖区、县)、城市科研单位、城市经济团体(热心从事推动城市经济合作、新型城镇化发展、县域经济、乡村振兴研究的有关企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组织及优秀的民营企业),履行本会章程,申请入会并经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并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二)城市党、政负责人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学科研究与教学的理论工作者,以及有志于促进城市经济合作、新型城镇化研究、乡村振兴建设的各界人士,履行本会章程,申请入会并经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并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三)会员城市的现任书记、市长或指定的城市其他主要负责人,科研、企业会员单位的负责人可担任委员。会员单位设委员一名,联络员一至二名。联络员由委员指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办理入会手续

1、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加盖公章或个人名章;

2、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单位法人、企业和社团组织需提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个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均为复印件);

(2)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3.按要求填写有关申请等级表和入会登记表。

(二)本会项目外联部代表本会对申请入会的城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会员相关情况进行核查、登记,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会员级别的审定程序

1.会员入会,由项目外联部审核,可先行入会,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委员入会,由项目外联部审核,报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可先行入会,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常务委员入会,由项目外联部审核,提交秘书长办公会审议,报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批,可先行入会,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4.副会长(荣誉副会长)入会,由项目外联部审核,提交秘书长办公会审议,报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可先行入会,经常务委员会大会表决通过,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5.会长(名誉、荣誉会长)入会,由项目外联部审核,提交秘书长办公会审议,报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可先行入会,经常务委员会大会表决通过,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选择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会议和活动;

(三)有权免费得到或优先订阅本会出版的各种图书、刊物;

(四)有权对本会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支持本会各项活动;

(三)向研究中心刊物、媒体矩阵及网站提供稿件,协助编辑部进行出版发行方面的有关工作;

(四)按照规定按期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聘书及牌匾等。会员如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重要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信会议形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由会长、副会长(部分)、常务委员(部分)、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等组成。常务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采取通信会议形式召开。

(一)常务委员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常务委员会每五年改选一次,常务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常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增补常务委员;

(三)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总顾问、顾问、海外顾问、名誉会长、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和专家委员会专家。

第十八条 担任本会的常务委员以上的职务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秘书长为专职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由本会秘书处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职责是:

(一)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经济技术、合作交流活动;

(二)参加常务委员会召开的各项会议,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其他事项;

(三)开展吸纳城市、企业、个人成为会员单位的组织发展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运营委托相关企业开展,运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因特殊情况,经执行会长委托、常务委员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和常务副秘书长担任。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委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委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现任省部级领导或重点地市书记、市长或指定的其他主要领导以及科研单位代表、专家学者和全国知名企业家担任。

(一)会长:

1. 主持本会工作;

2. 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议;

⒌ 指导秘书处工作,审批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二)执行会长:

1.检查指导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和工作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

2.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三)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助常务委员会领导、协调、管理下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4.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聘请财务监督人员和法律顾问;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变更递补制

担任委员以上职务的城市或企业领导,因人事变动或其他原因调离该地,即不再担任本会职务。其相应职务原则上由新任领导或其他领导递补担任,并由联络员以书面形式向常务委员会递交人事变更通知书,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

(一)秘书处为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由正副秘书长组成。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及工作人员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

(二)秘书处接受会长和执行会长的领导,负责全面贯彻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各项事宜。重大事项向会领导汇报的同时,要向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的职责和任务

(一)按照本会服务宗旨与任务,组织开展城市经济合作研究、新型城镇化发展、乡村振兴建设等咨询服务,以及本会的各项开发活动等。秘书处的办公地址设在北京,根据需要可在相关省市自治区或常务委员城市设联络处或服务中心。

(二)秘书处下设一室三部,即:办公室、项目外联部、策略品宣部、学术交流部。其主要职能如下:

⒈ 办公室:

负责团队人事、行政等工作;负责财税流程梳理、申报及整理等工作;负责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负责办公室各项资产盘点、整理及维护工作。负责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的起草及督促实施,负责本会及秘书处各类文件的起草、发布,负责与会员单位间的联络、接待,协调秘书处各部门间的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项目外联部:

负责新会员单位的发展,吸纳新兴的、有代表性、有特色的城市(区、县)以及企业、个人入会。负责会员单位、合作单位的联络、维护工作;负责资源整合及导入工作;负责城合会相关服务标准制定及审核工作;负责政务、企业、机构资源挖掘及开发工作;负责资源合作方、合作项目选择、对接、洽谈工作。

3.策略品宣部:

负责城合会品牌建设、自营商品品牌形象设计、推广等工作;负责城合会网站内容维护、自媒体建设、文章撰写、视频录制拍摄剪辑等工作;合作产品、联名商品的对接、开发及品牌建设、推广等工作;负责城合会品牌推广宣传执行单位选择、洽谈及考核等工作;负责媒体关系洽谈、对接及维护等工作;负责城合会相关合作项目策略策划工作;负责合作单位项目策略策划审定工作。负责会员单位的宣传介绍,出版市长论文集、宣传画册、光盘等,协助拍摄城市专题片,制定发展计划,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4.学术交流部:

负责城合会专委会各专家联络、维护工作,负责定期举办专家研讨会、组织课题研究、学术研究报告等,负责挖掘会员单位的需求,制定内外部相关培训计划及国内外的学习培训,负责策划组织城市经济合作、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领域的相关论坛、展会及国内外城市间交流考察,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引进,国际展览会参展等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联络员信息交流制。各会员单位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可设联络员一至二名,联络员一般由办公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的职责是:

(一)负责所在单位与本会及其他会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与联络;

(二)定期向本会秘书处提供经济动态、市政信息和其他有关的新情况;

(三)当会员变更后,向接任的单位领导介绍本会情况,并书面通知本会;

(四)联络员本人工作变动时,应向会员单位推荐接任者,并书面或电话通报本会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为增强本会的凝聚力和会员的责任感,凡我会各等级会员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义务者,则取消常务委员资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包括国外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基金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7月1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