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经济要闻 >
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17 20:37:32    来源:本站    浏览量:0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环环评〔2024〕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我部组织制定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24年7月6日
关于的通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等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发布、实施应用、调整更新、数字化建设、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指导、监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和实施,加强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统筹协调。
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部署和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牵头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与调整更新、组织实施、宣传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领域的信息共享、实施应用和监督管理。重要工作进展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第五条 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改革,健全改革创新机制,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积极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支撑重大政策科学决策、重大规划编制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
第六条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资金保障,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领域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加快建立专业化队伍,积极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第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定期培训机制,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分类分级培训,加强宣传解读与舆论引导,做好经验总结与信息报送。
生态环境部将采用发布典型案例、召开现场会等多种方式加强经验交流,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扬。
第二章 方案制定发布
第八条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分为省、市两级,以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为重点,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同级政府发布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应当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
直辖市下辖区县可单独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也可由市级统筹纳入直辖市方案,具体要求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九条 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侧重协调性,内容主要包括:
(一)全省和各地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总体目标;
(二)全省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类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的空间分布图、面积比例和需要分解到各地市的控制指标;
(三)全省和省内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四)数字化建设要求;
(五)实施保障措施;
(六)本级党委和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侧重落地性,根据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细化本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内容主要包括:
(一)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目标;
(二)全市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类生态环境管控单元边界、数量和面积比例;
(三)全市和各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四)实施保障措施;
(五)本级党委和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承担地方政府下达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编制任务时,要加强与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技术衔接。技术衔接重点包括:
(一)一致性:与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一致性;
(二)协调性:与相关规划、区划的协调性,与周边行政区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类别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协调性;
(三)科学性: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技术指南、成果数据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符合性;
(四)需要重点衔接的其他内容。
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积极予以支持,及时反馈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视情况组织开展专家咨询。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应由同级政府以公文形式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请备案,备案材料应同步上传至上一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备案申请函;
(二)方案文本、图集、技术报告等;
(三)备案说明,包括制定背景、主要内容、重点事项说明、征求意见、技术衔接、审议签批等情况;
(四)科学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
(五)成果矢量数据;
(六)其他支撑材料。
报备机关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备案机关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完整性、内容规范性、技术合理性进行审查,原则上应于30 日内(不含补正修改时间)反馈备案意见。备案意见包括以下情形:
(一)对审查中没有发现问题的直接予以备案;
(二)对基本符合备案要求,但存在个别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技术分析不到位等情形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报备机关应于30 日内按备案机关要求提交补正备案信息,逾期应重新申请备案。
报备机关完成备案后按程序发布实施并将发布文件抄送备案机关。对多次补正备案信息的报备机关,备案机关可以视情予以通报。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地图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三章 实施应用
第十四条 推动有关部门运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涉及区域开发建设活动、产业布局优化调整、资源能源开发利用等政策制定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引导传统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合理布局,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助力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二)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时,分析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符合性。
(三)鼓励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现有成果,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基础,支撑规划编制工作,切实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一)规划环评编制时应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对于符合要求的,可简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产业发展等规划符合性和协调性分析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对规划提出优化调整建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审查时,应将规划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符合性作为审查重点之一。
(二)建设项目开展环评工作初期,应分析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对不满足要求的,应进一步论证其生态环境可行性,优化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或重新选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开展审批时,应重点审查项目选址选线、生态影响、污染物排放、风险防范等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符合性。
(三)产业园区项目招引时应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园区内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降低环境风险、推动绿色发展。
第十六条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协同。
(一)支撑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针对战略性、区域性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建立分区分类管控策略,强化区域统筹、流域统筹、陆海统筹,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发展战略实施,优化完善支撑美丽中国建设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二)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在水、海洋、大气、声、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管理中,应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加强差异化精准管控,推动解决生态环境质量超标、环境风险高、环境投诉集中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三)维护生态安全。维护“三区四带”生态安全屏障,强化重点生态空间的保护和资源开发管制,严把项目准入关,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加强生态功能变化的评估和生态安全风险监管,协同守牢生态安全屏障。
(四)支撑执法监管。在生态环境执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通过空间信息的叠加对比和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分析,加强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的筛选或预判。
打印    分享